摘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了公诉转自诉制度,目的是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强化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然而,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均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使其几乎处于虚置状态,难以实现立法原意,而国外的强制起诉制度则可以很好地解决公诉转自诉所存在的问题。因此研究强制起诉在域外的相关立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起诉制度,对于改革我国的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出版日期
2011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