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适用法体系的确立。考虑到我国法律体系整体的合理性、完整性、立法习惯和简化法律修改的难度,我国选择了一个较为狭窄的法律适用法体系框架,即法律适用法体系中只包含冲突规范。在这个体系中,因其民事法律适用规范和商事法律适用规范分立,“新规则系统”和“旧规则系统”同时发生效力,形成十分复杂的内部结构,不可避免地产生协调和冲突问题。如何协调法律适用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化解冲突,是摆在我国司法部门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出版日期
2011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