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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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的效力也不因为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而受影响。对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是可行的。婚姻登记程序的规范意义,重点在于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婚姻登记程序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作者 马忆南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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