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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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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定有罪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原则
论确定有罪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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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新刑诉法第12条规定的原则从语法学角度和逻辑学角度分析,应称之为“确定有罪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该原则强调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最终确定有罪权,这一原则蕴涵着两大诉讼价值观念:控审制衡观念和审判重心观念。
DOI
mpj0zmn84y/94699
作者
李佑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坛》
1997年2期
关键词
确定有罪权
假设复句
假言判断
控审制衡
审判重心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出版日期
1997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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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政法论坛
1997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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