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可视为新的证据”制度及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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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08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审监程序司法解释,提出了"可视为新的证据"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然而",可视为新的证据"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条件及应用与再审"新证据"近似却存在着不同,容易混同,故本文拟通过对二者概念、特征及条件进行比较与分辨,结合民行检察工作实践,就该制度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达到更好的认识这一新的制度,完善我国民行检察工作的目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法学》 2010年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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