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平时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为基础构建的我国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虽然适度伸缩了军队保、检、法机关的专门管辖范围,实行了较为灵活的军队保、检、法机关立案管辖和区域管辖,适当调整和补充了军队保、检、法机关的级别管辖,但还存在一些缺失和不足。建议完善对敌方人员犯罪案件和涉外犯罪案件的管辖、取消军事法院对普通自诉案件和军职罪案件的立案管辖、允许军队保卫部门和军事检察院跨系统管辖、明确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管辖与平时军事刑事诉讼管辖的衔接。
出版日期
2010年05月1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