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非诉行政执行为主导的执行模式具有很多弊端,《行政强制法(草案)》仍保留了非诉行政执行体制,该制度得以存留之根基在于其被赋予公正之目标,法院的司法审查环节恰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因其书面审查要求本身是一种符合非诉行政执行制度逻辑的、保证效率的体现,所以司法审查环节的关键不在程序,而在于其实体审查标准。基于对现有审查标准的几种学理解读之分析,得出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标准可参考行政诉讼法的审查标准加以修正。唯有严格审查方可实现公正,采取书面审查可提高效率,通过立法将执行权多赋予行政机关可缓耽误效率之虞。
出版日期
2010年05月1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