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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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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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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轻重不宜作为审判级别管辖的唯一依据
量刑轻重不宜作为审判级别管辖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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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第16条对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级别管辖作了明确而又原则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无权进行审判,至少要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重审理。毫无疑问,这完全是单纯从量刑的角度来规定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级别管辖的。然而,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便不难看到,把量刑轻重作为确定普通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唯一依据是不科 正>
DOI
pkd2x6k046/90386
作者
洪道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法学》
1991年3期
关键词
普通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
判处无期徒刑
中级人民法院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出版日期
1991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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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中国法学
1991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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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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