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对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限划分不清晰,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事业发展,尤其体现在财政与税收领域——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税收法律规范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自治权权限规定过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分配不合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税收减免制度不科学。针对以上问题,宪法和法律应明确中央及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限划分,加大并科学规范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赋予民族区自治地方财税方面更大的权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在坚持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原则下,主动且充分行使财政自治权和税收自治权。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