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的社会功能及其法律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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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土地私有化和变相私有化论在当前中国社会有着很大影响,这可能将农地法律制度引人歧途。作为其基础的农地权利致富论,在耕地问题上忽视了规模经营的结构,在农村非农用地问题上忽视了土地级差收益的性质。中国的农地法律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农地的社会功能。从农民生活结构等微观层面来看,农地生产收入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缺之则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劳动力再生产都难以有效维持;从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化发展等宏观层面来看,农地给农民提供了稳定就业及生活意义,有效维持了城乡社会稳定。正因此,当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应当得以维持,并可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
    作者 陈柏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0年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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