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因某水泥公司未依法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规定,经合议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3个月内改正、并罚教人民币2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罚款额度较高,用人单位不服判决并提出听政申请。经过公开听证后,用人单位对违法事实有了清楚认识,按期自行缴纳了罚款。作者通过镇江市首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听证案提出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的观点和建议并进行分析讨论。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