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界定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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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特定关系人”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却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由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约定,前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后通谋”也应认定为受贿共犯的故意内容。
    作者 孟庆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9年4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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