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由于长时间缺乏统一立法,致使各地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不尽一致,从轻刑案件到重罪案件,甚至扩展到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探索。没有明确法律限定的刑事和解实践,引发了来自理论界甚至实务部门的诸多争论和探讨,尤其是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重罪案件和解,更是受到广泛质疑。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大范围适用,必然会导致其弊端的扩大和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失控、民众一时间无法接受、相对稳定的法环境被破坏等不良影响。当然,我们不能绝对排除死刑案件中限制性适用刑事和解,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的死刑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出版日期
2009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