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根源是犯罪学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在罪固体系中,按照它们于犯罪结果发生所表现的作用程度与方式,有四个不同的层次──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条件与犯罪相关因素。犯罪根源是犯罪因果链条中的最终端,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犯罪形态和变化规律,可称为“原因的原因”,或犯罪的“终极原因”。长期以来,我们把私有制看成是产生刑事犯罪的总根源,这是犯罪根源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误解,以马克思主义犯罪观为指导,深刻领会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深入考察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我们将发现,社会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才是犯罪的总根源。
出版日期
2001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