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改判和发回重审的两种措施杂糅一处,以及将事实认定错误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种情况一律定为发回重审的做法,既不便于实践中的操作,也有违现代司法理念。但客观地讲,发回重审制度也有其自身的合理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分析其利弊的基础上,合理界定其适用范围。一审诉讼程序违法或者存在瑕疵、二审中出现了符合证据法要求的“新证据”、应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而一审法院未依法调取等情况则可以适用发回重审的措施。
出版日期
2005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