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确证方式的外在性决定了出庭作证主体事实上的一致性,即出庭作证主体同处于证人地位。受传统立法惯性影响,新《刑事诉讼法》对出庭作证主体进行了规范上的区别,使出庭作证主体在诉讼权利、义务、作证方式、制裁措施与出庭例外方式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造成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冲突。从体系性与层次性制度构建出发,遵循诉讼主体出庭作证应然平等性原则,构建完善的出庭作证制度,是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亦契合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向,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出版日期
2012年05月1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