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天津市成功实施了农村劳动力“351”培训工程和农民素质提高工程,推动农民教育培训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率先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农民教育培训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使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为建立农民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还存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设置不持久,农村实用人才的评价、使用、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按照《条例》,进一步完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依法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把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出版日期
2012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