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法学所研究的“情态”是指提供口头证据者在陈述时外显的各种下意识反应和活动。情态信息是一种主要依靠直觉进行认知的生理与心理活动的对应伴生关系,具有客观表达证人内心活动的特性,在刑事诉讼领域可被用于辅助判断人证的可靠性,也可被用作侦查线索和少数特殊案件中的实质证据。情态证据在我国尚不具备形式合法性,其不具证据资格且使用不规范。通过对情态信息的实质性和证明价值的分析,可以发现情态应当具有证据资格,其证据类别应属于物证。同时又由于情态自身具有即时性、不确定性和解释的多义性特征,因此,对情态证据应当采限制使用原则。
出版日期
2009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