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律师法》实施中有关律师会见的两个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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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与《刑事诉讼法》第96条中的“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并不矛盾,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指的是不被电子监听,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在侦查阶段,对于律师的“三证”是否真实合法,即律师是否具备会见资格,侦查机关可以进行审查。
    作者 邓楚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治研究》 2009年2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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