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用地上的建筑物拍卖效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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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甲公司是乡镇企业.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建有房屋一幢共七层。甲公司将其中的一至五层作为抵押物,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因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公司和甲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银行本息及罚息。因判决后两公司均未自动履行判决书中还款义务,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 洪传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公证》 2008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11月2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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