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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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金融诈骗罪属于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其目的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也不需要额外的证明;只要证明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存在,就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此外,多数的金融诈骗罪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而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也有予以承认的必要。但是,必须正视主观要素证明难的问题,坚持以法定目的犯为原则、以非法定目的犯为例外的方针。
    作者 付立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杂志》 2008年4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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