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市卫生局为粪商小额贷款事致北平市银行公函(稿)(193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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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案查粪商小额贷款,前经与贵行商定原则五项,函达查照。兹准函复同意,具见赞助市卫生事业之热忱,无任钦佩。惟以原则第二项用粪商登记证作押之规定,尚欠周密,拟于以登记证作押之卞,加具“由卫生局直接送交北平市银行并担负完全责任”字样,以期妥慎,嘱即查照见复。等由。查此项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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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4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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