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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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庭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l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更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作者 张明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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