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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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一、引言证人,即知道案件事实,且能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以直接或间接证实案情的全部或部分的人。他们依法提供的证言可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是审判活动中据以定案的数种证据之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它的证明效力及作用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说,若撇开了证人证言,大部分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本就无法认定,然而,作为定案依据的每一份言词证据须经庭审质证,因此,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并经当庭质证而予以确认的证言,无论是从法律意义还是从证明效力等方面都是毋容置疑的优势。
    作者 卓琼川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特区法坛》 2007年6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6月16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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