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可以有条件地转化为有效婚姻——兼谈对《(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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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本文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该规定的理解产生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无效婚姻不能转化为有效婚姻;二是无效婚姻可以有条件地转化为有效婚姻。现以下述案例为例进行探讨。
    作者 张明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2007年3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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