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非罪:刑法第362条之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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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应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对刑法第362条进行分析,认可发现该条所规定的“通风报信对象”不应包括“违法行为人”,而只应是“犯罪的人”。这样的理解有助于刑法与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同时,由于时代的变化,刑法第362条对特定行业的限定应该得到修改或者取消。
    作者 蒋涤非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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