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规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自治性规范,其效力边界仅在其“内部”,且无法定强制力。行规的存在不仅是商业实践的需要,也为法律所认可,但行规应当是基于法治的自治。立足于行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给行业自治留出必要的空间,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途径引导监督行规行约趋向正当、合理,消除垄断及不善良惯例,并在商事立法时注意呱收行规行约中的合理因素,实现两者的对接和融合,以化解行规与法律的冲突,建构两者间的互动与协作机制,实现国家公权力与社会公权力对现代商业活动的合力规范,是我们应该努力践行的。
出版日期
2007年05月1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