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受贿罪已成为我国官员腐败的主要罪名,笔者对有关受贿罪的现行立法规定争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首先,笔者认为对受贿罪的客体应重新认识,应以受贿罪所保护的利益是否受到危害以及所受危害的程度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的轻重,而受贿罪所保护的利益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此为基石,笔者进一步对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探讨,针对现行立法规定,提出了两点质疑:(1)贿赂仅局限于“财务”是唯数额论的体现,使得其他受贿行为逍遥法外,不利于打击受贿犯罪。(2)“索贿的,从重处罚”背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后,文章对受贿罪的刑罚规定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以供参考。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