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仅仅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职责上看,中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是合乎艾滋病防治需求的合理模式。但是,一旦从机构设置上看,却不难发现它依然是政府已有工作模式的重复,只是在职责分配上强调了多部门的合作与协调。由于这些部门原来都有各自的运作模式,因此艾滋病预防任务作为附加的工作,很难被纳入各部门的工作框架,从而导致流于政令形式的合作。正是由于该模式没有摆脱传统的政府行政工作框架,没有充分考虑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社会预防行动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因此,其缺陷是明显的: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