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彭某于2001年购买了某品牌小轿车一辆,2002年12月彭某以时速约70公里的速度撞上其前面一急刹小货车的尾部,安全气囊没打开,彭某当场被撞得头破血流。彭某多次向该车生产厂家索赔,厂家告知彭某,该轿车有相应的文件予以证实其符合质量要求,安全气囊不能打开,是因为碰撞强度尚未达到气囊应该打开的程度,故其是不承担责任的。协商未果,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厂家赔偿损失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共计102万多元。
出版日期
2006年11月2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