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抢劫罪主观方面的通行认识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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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潘玉森认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抢劫罪的主观方面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如果某项财物的权属确实不清,双方产生争执,都认为应归本人所有,于是一方用暴力夺取的方法占为己有,一般不宜以抢劫罪论处。这种认识势必使本已纷争不止的财产权属关系徒增紊乱。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2006年2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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