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播严重性病行为定性之探究——兼论现行《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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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从实然的角度来看,现行《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严重性病”的范围应包括艾滋病;对于不具有卖淫、嫖娼性质以外的性行为或其他方式传播性病的行为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适用相关条款予以定罪量刑.从应然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现行《刑法》第360条第1款予以完善,以为惩治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形形色色的故意传播严重性病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进而促进司法的统一和公正.
    作者 钱叶六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丛》 2006年3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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