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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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强化了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拓宽了监督执纪手段的新思路,对全面从严治党理念的创新、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深入推进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作者 华伟匡敏
    出处 《电力设备》 2017年25期
    出版日期 2017年12月2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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