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当事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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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提单的功能从最初的运输阶段扩展到买卖和结算阶段后,提单就逐步跨越收据而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这样提单就具有了可转让性。提单的转让必然会引起提单当事人的变更,这样就和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了一定的重合与冲突。正确认定提单当事人和运输合同当事人是理清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确认其权利义务的前提,本文拟从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着手,分别比较承运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概念,以揭示提单当事人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区别和联系。
    作者 王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法学》 2004年3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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