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以及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说争议的分析研究,提出我国现行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间接故意、复合罪过都不宜成为该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罪过形式之争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的罪过交叉现象——罪过“模糊”。最后,根据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标准”和“关系类型”,对该罪过失类型进行了分类。
出版日期
2006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