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一次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法未作明确表述。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破产管理人管理行为法律性质界定的前提,是确定破产管理人责任承担的基础,同时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公共利益多重利益之兼顾具有重要意义。大陆法系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有代理说、职务说和破产财团代表说,英美法则将信托制度引入破产法中;我国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的特征,其法律地位采用信托关系说更为合理。
出版日期
2019年11月2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