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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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受理范围,使更多的行政活动受到法律监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和创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法制》 2000年2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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