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认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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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准确研判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的提出和运用,深化了对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特点规律的认识,拓展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实现路径。深入学习、践行“四种形态”,对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深刻理解全面从严治党,做好当前和今后纪检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者 张志刚
    出处 《基层建设》 2019年7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7月17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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