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由此可见,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是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那么,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就这一问题做一探析。
出版日期
2002年11月2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