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会员条件规定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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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1992年制定的《工会法》对加入工会的人员作出规定,即:“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国工会章程》沿用
    作者 安远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工运研究》 2000年23期
    出版日期 2000年12月2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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