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①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②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③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④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上述规定列举的几种情形在临床上常称为医疗差错;病情自然转归;医疗意外;并发症;病员及家属不配合治疗。
出版日期
2000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