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改革的逻辑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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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上级法院的法官可以在下级法院法官审判案件时,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法院院长虽然是所在法院法官的领导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28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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