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民法上的传贳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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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但韩国民法典将传贳权的期限规定为传贳权存续期间,法律明文规定传贳权人可以向设定人通告传贳权全部消灭并请求返还传贳金(民法第314条第2项),传贳权为对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2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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