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认定“持械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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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笔者认为对王某、林某都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即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故意,笔者认为只有第一、二种可以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也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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