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刑法第18条的规定是评定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该条文中继续沿用的'精神病'这一概念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和狭窄性,由此产生了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出现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乃至需要进行立法用语上的修改.以'精神障碍',取代'精神病'一词,是刑事立法遭应精神医学的发展,科学地吸取和应用其研究成果来解决自身理论与实践中有关问题的需要.该条文中确立的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级划分则较旧刑法更为科学和合理,具体评定须坚持医学条件与心理学条件相统一的标准.
出版日期
2002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