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企业性”与“市场性”的双重性质,可能使企业集团利用其内部企业间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与转移定价形成一定的市场势力,引发诸如操纵利润以逃税、交叉补贴、逃废债务、垄断性并购等不当市场行为,对此进行必要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对企业集团内不当交易行为的现有规制政策不够完善、且缺乏协调。有关部门应从税收制度、会计准则、公司法等角度完善相应的规制政策,以此构建连续互动的企业集团内交易的规制体系,促进企业集团的良性发展,营造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出版日期
2009年07月17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