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基本理论之再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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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司法鉴定应当具有主体特殊性、对象专门性、启动被动性和结果科学性四个基本特征,为此,建立鉴定人资格确认和审查制度十分必要;限定鉴定对象的范围也应成为鉴定制度的要素.强调鉴定程序启动的被动性有利于保持鉴定的中立性,并划清鉴定权和司法权的界限;强调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则有利于确定鉴定的效力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论坛》 2002年5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5月1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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