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以及医方救死扶伤的职责,都是为患者利益考虑而设计的,通常情况下二者是互相协调、不相冲突的。但是在高度专业化的医学世界中,由于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患方对医方的欠缺信任及观念上的差异等,患方做出的决定并非总是理性的。事实上,患方的选择有时甚至是不利于其健康的。笔者认为,现行法律之下,专断医疗行为虽然以承担责任为一般情形,但并非不存在例外,专断医疗也存在可以阻却违法并予以免责的事由。【关键词】救死扶伤不相冲突承担责任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生命垂危,面对拒绝签字的患者家属,救还是不救?医者困难重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也就是说,在缺少患方同意的情况下,医方径行实施医疗行为将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体现出立法对以自主决定权为核心的患方的知情同意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而医院又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一方面是患者知情同意权不容侵犯,一方面是救死扶伤的义务不能不履行,医方陷入了遵守法律与履行义务的两难困境,医方可否实施欠缺患方同意的专断医疗行为,如果实施,在法律与道德的衡平下,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2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