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租赁权的效果是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同样是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和使用,为何仅仅把对土地利用的权利单独列出并冠之以“用益物权”,而使用他人之动产、房屋却是“租赁”?这两个问题都从对租赁权的性质所产生疑问而来。长期以来,我国都将租赁权视为债权,忽视了其物权性质,造成了我国物权体系上的残缺。我们需要重新认识租赁权的物权性质,从而完善我国的物权体系。【关键词】租赁权用益物权债权
出版日期
2010年10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