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食品卫生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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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九、五十三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本法而且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时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对这类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4年2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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